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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处罚不再不痛不痒
更新时间:2015/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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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订《环境保护法》被广称为史上最严环保法从今年1月1日起施行。年前环保部在同一日分别以部令第28、29、30、31号颁布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这四个办法与新环保法配套,与新环保法同时施行。其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是首次出现在环保部门规章中,尤为引人关注。

在原《环保法》中,在法律责任章节中,也有罚款处罚,但比较笼统,最严一处也只是“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新《环保法》在法律责任章节列在第一条的,即该法第五十九条,其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说白一点,就是罚款上不封顶。

    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这一款明确罚款数额确定依据,从原只是笼统“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明确为要依据以下因素,一是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如果企业防治污染设施不正常运行或停止运行“节省”下来的“成本费”要计入罚款数额;二是企业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要计入罚款数额。2013年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行为,“公私财产损失”界定为,包括污染环境行为直接造成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以及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当直接损失认定为30万元以上时,除直接损失计入罚款数额外,还将作为严重污染环境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三是企业由于实施违法行为致使违法(不当)所得也要计入罚款数额,也就是企业违法赚到的钱要原封不动吐出来。

    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这一款授权地方政府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可以不限于“违法排放污染物”一种行为,即可以根据地方需要增加需执行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为规范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环保部颁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适用范围。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三)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行为;(四)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五)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等五种行为中的一种行为时,在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时,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还再次明确,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 增加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对水泥企业而言,超标排放,超排放控制总量排放要时刻当心,要切实把防止超标排放和超排放控制总量排放落到实处。要加强自我监测,把保证环保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落到实处。一旦出现排放异常或监测设备出现故障时,要立即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如果环保部门在履职监管中发现企业排放存在问题,在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后,企业要立即整改,及早向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改正情况。配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复查。如果企业不这样做,按《办法》规定,可被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为拒不改正,即可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并将再次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再次进行复查。

    《办法》对计罚罚款数额规定为,按日连续处罚每日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按照按日连续处罚规则决定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乘以计罚日数。罚款数额确定虽在《办法》中没有涉及,但其上位《环境保护法》已作出规定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办法》对计罚日数规定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之日止。再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计罚日数累计执行。再次复查时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已经改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之后的检查中又发现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污者有按日连续处罚的适用范围内的情形的,应当重新作出处罚决定,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周期重新起算。按日连续处罚次数不受限制。

从上述条款可以看出,一是罚款数额在需考虑诸多因素后,数额决不会是小儿科,罚在身上不痛不痒似的;二是按日连续处罚。如在之后的检查中又发现有按日连续处罚的适用范围内的情形,即又有违法违规行为时,重新作出处罚决定,重新起算计罚周期,且周期无限。这两项乘积的结果,绝对足能使排污者喝上一壶的。

    《办法》在附则中还明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针对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可以同时适用责令排污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或者查封、扣押等措施。也就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三个办法可对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同时实施执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可以对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实施查封、扣押,可以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而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中也有条款明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时,应当责令排污者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这三个办法互动就明确告知排污者不是有钱认罚就可任性,认罚还必须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任性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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